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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2885号“LINDS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3: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23号
申请人:河北优姆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2885号“LINDS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358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电梯(升降机);发电机;机器联动装置;农业机械”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联动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LINDSAY 商标 河北优姆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