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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88765号“RI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3: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400号
申请人:深圳市寻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8765号“RI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64333号商标、第212460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的第8550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过宽展期。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5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对“RICO”的介绍及报道页面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外文“RICO”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等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RI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