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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83089号“欢天喜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2: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317号
申请人:王伟超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3089号“欢天喜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1542455号“欢天喜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第65295469号“欢喜地文创野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全部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取权利的在先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3年6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
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独创性较强的标识,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欢天喜地”该标志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欢天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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