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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60886号“MINDSH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1: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08号
申请人:沃匹匹卢森堡伽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0886号“MINDSH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582812号“SHAREMIND”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相峥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MINDSHARE 商标 沃匹匹卢森堡伽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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