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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41656号“3W3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1: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972号
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艾薇汽车用品(广州)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56041656号“3W3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255682号“3M”商标、第34255714号“3M”商标、第34255646号“3M”商标、第7088319号“3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3M”商标经过在中国长期、广泛地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减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误导公众,损害了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关于3M公司的介绍资料;2、相关媒体报道等材料;3、相关特许经销协议等材料;4、行政处罚决定书;5、奖项和荣誉材料;6、国家图书馆馆藏期刊的相关检索材料;7、相关销售情况及发票等材料;8、相关广告宣传等材料;9、申请人打击侵权行为的相关资料;10、申请人包装用胶带产品介绍资料;11、在先判例材料;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信息;13、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橡胶水;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自粘胶带;绝缘、隔热、隔音用矿棉;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织物;绝缘胶带;绝缘胶布;防水包装物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橡皮圈;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石棉”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均已获得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3W3W”与引证商标一至四“3M”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橡胶水;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玻璃纤维织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橡皮圈;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申请人上述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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