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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3152号“孕唐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0: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33号
申请人:国科特膳(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3152号“孕唐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名下商标的延续,系臆造性商标,整体并非描述性语言,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示信息、荣誉证书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孕唐康”字样,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昔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功能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孕唐康 商标 国科特膳(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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