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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93467号“凌祥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7:00: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53号
申请人:李京虎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3467号“凌祥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臆造性词汇,本身具有其他含义,不会与烈士姓名产生联系,整体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所在地域与英烈籍贯相距甚远,关联性不高。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结果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凌祥”为我国烈士姓名,系河北省唐山市人,战士,于1949年在保定市牺牲。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