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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78475号“花礼月 元祖 GANS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9: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65号
申请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78475号“花礼月 元祖 GANS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9、3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3762号、第3755558号、第64315989号、第48180701号、第13069590号、第64317598号、第62314622号、第54489986号、第4040408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元祖”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等、第30类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核(指)定使用的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等、第30类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九均含有相同的文字“元祖”,申请商标中“花礼月 ”与引证商标五“花月礼”文字构成相同,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商标具有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花礼月 元祖 GANSO及图(指定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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