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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9060号“快乐星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23号
申请人:快乐星球(河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9060号“快乐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53643号商标、第65069009号商标、第65572077号商标、第55563184号商标、第4249702号商标、第38593069号商标、第40658122号商标、第371920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书、网络搜索信息、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四至八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快乐星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