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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353758号“北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9:2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2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53758号“北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453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淘宝店铺基本信息、店铺消费者评价、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9年05月25日至2022年05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在“小饰物(首饰)”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首饰盒;银饰品;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耳环;翡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的铂(金属);手表;闹钟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互联网调查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将被申请人投入使用在复审商品首饰盒;银饰品;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耳环;翡翠上,也未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复审商标信息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标识于指定期间始终处于使用状态中,发挥着商标的宣传功能。复审商标的注册程序合法有效,应得到正当保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北面饰品BM淘宝店铺的基本信息;北面饰品BM淘宝店铺内的粉丝数额和粉丝评价以及相关订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维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银饰品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3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19年11月13日转让至义乌市红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北面饰品BM淘宝店铺的基本信息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8月14日入驻淘宝商城,并通过品牌名为北面的饰品、流行首饰等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北面饰品BM淘宝店铺内的相关订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成交了多笔关于北面饰品、北面饰品配件等商品的订单。被申请人提交的北面饰品BM淘宝店铺内的粉丝评价等证据亦可对上述订单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品牌为北面,商品包含耳饰、锁骨项链等。综合以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首饰盒;耳饰等商品上实际使用了本案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银饰品;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耳环;翡翠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首饰盒;耳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首饰盒;银饰品;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耳环;翡翠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首饰盒;银饰品;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耳环;翡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