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6287974号“海右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9:2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能合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友家海右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87974号“海右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501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核心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协议;
2、实体店铺内经营资质照片;
3、线上店铺信息、合作方案、店铺推广账单截屏页面;
4、实体店铺照片、店内产品照片;
5、线上宣传、线上店铺及客户评价截屏页面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申请书一并邮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模糊不清,或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在大众点评网站搜索申请人提供的店铺地址,显示的店铺名称为“堡达人汉堡”,并非“海右府汉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在大众点评网站相关查询截图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茶馆;快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自助餐馆”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张志华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所涉服务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或证据上显示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截屏页面证据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海右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