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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19018号“芭蒂娜一 BADIN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9: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838号
申请人:张利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玉娟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43519018号“芭蒂娜一 BADIN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浙江珂楹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是“芭蒂娜”女装的独创者和在先权利人,“芭蒂娜”品牌女装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33354号“芭蒂娜 BAD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9516号“芭蒂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12562号“芭蒂娜 BADINA WOMAN'S FASHION FOUNDED 199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78540号“芭蒂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相近,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造成产源误认。被申请人在熟知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情况下,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同时还将他人品牌的显著特征作为自身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囤积商标牟利的嫌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以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授权使用书;
2、特许加盟合同;
3、广告合同、服务费发票;
4、网络销售情况、交易订单截图、销售发票;
5、杂志平面广告;
6、相关裁定文书;
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引据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由中文“芭蒂娜一”和外文“BADINAI”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部分“芭蒂娜”和外文“BADINA”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极为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在实际销售中通常是在相同或相邻的销售区域,消费者同时接触的可能性很大,商品的消费对象也无明显区别,存在特定的联系。同时,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芭蒂娜”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芭蒂娜一 BADIN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