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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14016号“奥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8: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817号
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14016号“奥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4217372号“奥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44346号“奥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38591号“奥普智能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奥普 商标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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