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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83809号“IQIYI LIGHT 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8: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85号
申请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83809号“IQIYI LIGHT 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IQIYI LIGHT ON”中的“IQIYI”为申请人爱奇艺平台的对应英文,“LIGHT ON”为申请人爱奇艺平台推出的“迷雾剧场”的对应英文,“IQIYI LIGHTON”整体对应爱奇艺迷雾剧场。申请人是出于真实的使用目的,申请包含本案申请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二、申请人及其“爱奇艺”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众多具有高知名度的综艺、电视剧等会出现大量被抢注的现象,为防止自己的权利被他人抢注,这便导致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较大。三、申请人属于新兴的互联网公司,受其行业属性的影响,申请人在知识产权方面有大量的开发需求。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申请人同其他主体签订的迷雾剧场的相关合同;
3、“爱奇艺迷雾剧场”国内相关媒体报道;
4、爱奇艺迷雾剧场《淘金》入围法国Series Mania电视节的相关报道;
5、“爱奇艺迷雾剧场”在海外受到广泛关注的相关媒体报道;
6、百度搜索“iQIYI LIGHT ON”的界面及百度百科搜索“迷雾剧场”的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本案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共计7354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所显示的多为“迷雾剧场”商标,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且不能证明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9月10日
信息标签:IQIYI LIGHT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