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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40355号“新胜友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8: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140号
申请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创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永恒板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6840355号“新胜友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86532号“友发”商标、第5869868号“友发及图”商标、第5801560号“友发及图”商标、第49271484号“友发”商标、第49261934号“友发”商标、第36496030号“友发及图”商标(以下称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友发”,会令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荣誉证书及奖牌;2、户外广告照片、产品照片、展会照片;3、户外广告费用明细;4、集团下属公司销售发票;5、集团参加会议资料;6、社会公益及新闻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锁(非电)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我局于2008年3月5日经商标驰字[2008]第82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第6类钢管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已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友发”商标在“钢管”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审理,对申请人的相关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新胜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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