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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65133号“ICAPE The power of prec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7:59precision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570号
申请人:艾卡普印刷电路板和电子产品国际咨询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5133号“ICAPE The power of prec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其原创构思与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辨识度。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ICAPE纯文字商标于第9类的补充注册,申请人有在先权利。三、驳回决定中引证有国际注册第1414069号“iCAPE-V”商标、第43397405号“Insc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的申请日晚于引证商标一的国际注册第992406号商标,该商标属于漏审的范畴,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和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在业内具备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电子机器和设备;电子组件”商品上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无效宣告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ICAPE”与引证商标二文字“Inscap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键盘;计算机用散热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则引证商标一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电路;环形器(电子元件);集成电路;变压器(电);电线圈;电连接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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