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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840895号“中油飞天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7: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飞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疆中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0895号“中油飞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684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持续宣传和使用,且已经为消费者所知晓,并且已经具有一定的品牌实力,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官网截图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保存食物用油;橡胶用化学增强剂;制革用油”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保存食物用油”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且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中油飞天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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