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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885710号“金牌GOLD MEDAL N 1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6: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9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鹏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85710号“金牌GOLD MEDAL N 1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803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壁挂炉产品图片和出库单据;2、申请人出具给湖北高丽兰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3、湖北高丽兰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发票;4、入驻京东平台的入驻证书;5、京东平台兰芝卫浴专营店上架销售使用复审商标的壁挂炉、采暖炉产品的销售页面;6、百度百科对“壁挂炉”、“采暖炉” 的介绍;7、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于仕耀于2012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储存器;打火机商品上。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1年9月20日转让至中山市鹏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壁挂炉产品图片、证据4入驻证书、证据5销售页面均难以确定其实际形成时间;证据1中出库单据、证据3销售发票形成时间均晚于本案指定期间;证据2中授权书涉及的是第10032084号“金牌GOLD MEDAL N 1及图”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6百度百科介绍、证据7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未涉及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金牌GOLD MEDAL N 1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