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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99328号“乌素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6: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09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乌素图林果蔬菜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泽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乌素图腰窝酒业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内蒙古锐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锐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52199328号“乌素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乌素图”是村落和景区的名称,同时也是呼和浩特市着重打造的精品农业品牌和旅游胜地,其具有鲜明的公众资源经济和文化属性,在当地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不宜被个别企业独占使用,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与“乌素图”毫无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对相关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乌素图”为申请人的商号,自2009年开始使用,在当地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东乌素图村举办第七届至第十届杏花节的报道、被申请人的工商档案、申请人生产销售的部分新鲜杏产品外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乌素图”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其他类别“乌素图”商标已获准注册。原被申请人授权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乌素图”并非申请人的企业商号,未侵犯其商号权。“乌素图”仅是村名。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被申请人从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抖音产品推广视频截图、产品包装、商标授权使用合同、采购合同和发票、企业产品包装。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内蒙古锐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植物;活家禽”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于2023年6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内蒙古乌素图腰窝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乌素图”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在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相同或类似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乌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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