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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3474号“美夏 SUMMERGATE Fine Wines & Spirits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6:10关于第66423474号“美夏 SUMMERGATE Fine
Wines & Spirits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087号
申请人: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3474号“美夏 SUMMERGATE Fine Wines & Spirits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957579号“许康乐及图”商标、第19665378号“朝阳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整体为臆造词,并未作出任何与事实不符的表述,不具有任何足以影响消费者消费决定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官网介绍、域名登记信息、网络旗舰店及资质信息、网络宣传报告、类似情况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英文“WINES”,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美夏 SUMMERGATE Fine Wines & Spirits及图 商标 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