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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64874号“国乐无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5: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61号
申请人:广州方锦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4874号“国乐无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7793号商标、第60393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国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国乐无双 商标 广州方锦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