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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23455号“金苹果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5: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8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殿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俊杰智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23455号“金苹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19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李殿永提供的授权书、产品检测报告、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发货单、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6月24日至2022年06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间内在“自行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923455号第12类“金苹果”注册商标,原第392345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郭希江与河北爵士龙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天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2、检验报告;
3、销售合同、采购合同;
4、发货单;
5、实物实景照片。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为复印件,多数为自制证据,且未经公证认证,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部分证据所示商标与复审商标不一致,涉及主体与申请人不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郭希江于2004年0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支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座;自行车把;自行车轮圈;自行车车架;机动自行车;三轮运货车;自行车踏板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21年05月13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专用期至2026年04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河北爵士龙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天硕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均为委托送检,不能证明有关产品已实际投入市场。仅凭在案的销售合同、检验报告、发货单、实物实景照片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及复审商标产品的实际销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