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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73751号“奥村麦香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5: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907号
申请人:山东力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惠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54673751号“奥村麦香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910962号“麦香园MAC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86520号“麥香園MAI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212536号“麥香園MAI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请求给予扩大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恶意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申请人“麦香园”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的竞争者,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将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并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所获荣誉;3、被授权人签订的商品包装印刷合同及发票;4、产品检测报告;5、被授权人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6、销售合同及发票;7、线上销售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调味料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两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3、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腐制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具体评述如下:
一、首先,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两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无效,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一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该条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申请人并未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咖啡、糕点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充分举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争议商标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奥村麦香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