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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55442号“王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4: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03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0255442号“王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793936号“移动王卡” 商标、第31793924号“移动王卡及图”商标、第31793933号“中国移动王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且“王卡”一词通过各大运营商的使用成为了通讯服务的通用名称,已不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通讯行业竞争者的情况下,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显然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将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移动大王卡”、“移动王卡”在百度、新浪网等相关网站上的报道及广告页面;3、百度中搜索“王卡”及各类“王卡”结果页面。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74期(2022年1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王卡”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移动王卡”、“中国移动王卡”,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王卡 商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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