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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69041号“德佑红柚学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4: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5100号重审第0000005276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5100号《德佑红柚学堂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8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起诉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6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28818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不动产经纪;经纪”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不动产评估和估价”之外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5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0501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85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第15020020号“桔子理财 JUZILICA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不动产经纪、经纪”服务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整体有所区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评估和估价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评估和估价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德佑红柚学堂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