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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84029号“颜色空间 color spac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1:11space及图(指定颜色)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92号
申请人:颜色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4029号“颜色空间 color spac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98002号、第4318935号、第19979741号、第21968974号、第438835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网页截图、送货单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color space”,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