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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1876号“豫隆阀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50: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27号
申请人:湖南豫隆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1876号“豫隆阀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3225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355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广告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豫隆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