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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086453号“KIKKON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9: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克菲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久鼎特种单丝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86453号“KIKKONE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570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570号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金属丝网;钢丝;带刺金属丝;普通金属线;铁丝;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金属格栅;金属围篱;金属栅栏;公路防撞用金属护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丝网;钢丝;带刺金属丝;普通金属线;铁丝;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销售合同及发票;
2、产品照片及被申请人1688网站页面照片;
3、商标许可合同;
4、相关公司变更证明及营业执照。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丝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5月27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金属丝网;钢丝;带刺金属丝;普通金属线;铁丝;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3、4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许可授权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2产品照片及被申请人1688网站页面照片所显示的商品均为塑料制品的复合网,并不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丝网;钢丝;带刺金属丝;普通金属线;铁丝;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金属丝网;钢丝;带刺金属丝;普通金属线;铁丝;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丝网;钢丝;带刺金属丝;普通金属线;铁丝;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KIKKO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