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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6751号“南蒲盛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8: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90号
申请人:河南省南蒲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6751号“南蒲盛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99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中“南蒲”是指“南蒲街道”,“盛宴”的本义则是指“盛大的宴会”,使用在除“餐馆;茶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度假屋出租”外的服务项目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南蒲”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南蒲”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盛宴”字样,指定使用在“餐馆;茶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度假屋出租”外的服务项目上,易导致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南蒲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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