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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89653号“三耐 sann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7: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080号
申请人:广州维固尼新型隔墙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知物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莞市老龙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62889653号“三耐 sann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三耐 sannai”为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独创的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及宣传推广,商标已极具知名度和显著性。一、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且被申请人及其关联股东抄袭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供货商,利用业务关系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后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426352号“三耐 sann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商标使用情况;2、被申请人侵害他人商标权纠纷行政判决;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建立“买卖关系”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厚木板;纤维板;木板;胶合木板;建筑用熟石膏;石膏(建筑材料);石膏板;水泥板;石棉水泥板;木纤维加固的水泥板(水泥木丝板)”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隔板;非金属地板;非金属天花板;建筑用非金属覆盖层;非金属护壁板;建筑用非金属加固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嵌板;建筑用玻璃板(窗)”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厚木板;建筑用熟石膏;厚木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将“三耐 sannai”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代表关系、代理关系及除第十五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三耐 sannai 商标 广州维固尼新型隔墙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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