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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70770号“CNCICLAS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7: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44号
申请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国朝财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8日对第55170770号“CNCICLAS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NC”品牌系申请人2000年创立的意大利时尚服饰服装品牌,经申请人多年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938074号“C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12367号“C'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99900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99901号“C’N’C COSTUME 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79件商标,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已明显超过实际经营需要,实为恶意囤积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的情形,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相关信息;
2、2012-2015年申请人经销商在全国18各城市签订的标有“C'N'C'”商标的联销合同及发票;
3、2000-2015年期间的报关单、专用发票、财务凭证等;
4、申请人授权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协议及翻译件;
5、2016-2019年审计报告;
6、2018-2020年产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2016-2020年的联销合同及销售发票;
7、2018-2019年租赁合同、CNC服饰在全国各大商场店铺照片;
8、天猫、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的公证书;
9、2016-2020年签订的拍摄合同及发票、照片;
10、杂志、期刊、自媒体、第三方媒体的宣传报道;
11、时尚服饰搭配文献复印件;
12、在先裁定、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中,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3、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共计81件商标,其先后在第14类、18类、第25类商品申请注册了包括“PRAP”、“DIOR TRIUL”、“CHAHFL”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其中第60989957号“CNCT”商标、第56137607号图形商标均在异议程序中,因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而被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CNC”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 “CNC”文字构成高度近似。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第14类、18类、第25类商品申请注册了包括“PRAP”“DIOR TRIUL”“CHAHFL”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对其商标设计创作来源和商标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CNCICLA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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