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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90254号“团美物TUANMEIW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6: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50号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无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优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对第56090254号“团美物TUANMEIW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先的第38839120号“美团”商标、第10995726号“美团meituan.com”商标、第50430122号“美团好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美团”系列商标是集吃、喝、游、购、娱为一体的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的领先品牌,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确定的对应关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曾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在先裁定书;2、专项审计报告;3、代言美团品牌证据;4、媒体报道;5、所获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池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团美物”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文字“美团”、“美团好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团美物TUANMEIWU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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