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8142961号“思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5: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285号
申请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和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恒信致远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8142961号“思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73592号“思念SYNEAR及图”商标、第3371371号“思念”商标、第3494022号“思念SYNEAR及图”商标、第12838388号“思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抄袭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字号的存在而恶意摹仿,具有不正当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
2、申请人商标认驰批复及受保护记录;
3、申请人获得荣誉情况;
4、相关排行榜;
5、审计报告;
6、合同和发票;
7、工商登记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相关公众不会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图片;
2、销售合同、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元宵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元宵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思粘”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思念”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元宵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元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项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思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