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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44877号“先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5: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86号
申请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先健集团股份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8日对第41944877号“先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先健”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911093号“先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7015326号“先健Seercare Lifetech Scientif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主观恶意。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并非出于使用,具有兜售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所获荣誉;3、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4、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5、申请人销售发票;6、申请人审计报告;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汇总;8、相关裁定及判决;9、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邮件及其附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7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洗浴制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磨光制剂;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7月14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51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14件商标,均为“先健”系列商标。
4、被申请人名下第19478439号“先健”商标、第19479428号“先健”商标、第19517721号“先健”商标经司法审查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其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行上述判决对上述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宣告无效。上述判决中载明: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CCTV官方节目报道、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初步证实申请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及被申请人注册之前,在医疗器械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4件“先健”商标,被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沈拓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申请人联系,并提出有偿合作,该行为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具有兜售商标的意图;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沈拓任职的志高集团公司亦曾以其在先注册“志高”商标为由,发函要求广东志高空调公司以5%股权换取“志高”商标长期使用权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兜售商标的意图和行为,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因此,被申请人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并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额意图和行为,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上其已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上其字号已具有知名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医疗器械相关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先健”商标。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 “先健”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且由查明事实3、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14件商标,均为“先健”系列商标,部分商标已经司法审查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