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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14355号“GARDEN PAR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4:57关于第49714355号“GARDEN PART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55号
申请人:爱马仕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亚飞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49714355号“GARDEN PAR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其在官网上销售包括申请人品牌在内的众多奢侈品牌箱包产品,多次摹仿和复制他人知名品牌,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的恶意,还存在囤积、售卖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商标认定列表等相关文件;
2、申请人“H图形”、“HERMES”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GARDEN PARTY”产品打印件、网络检索截图;
4、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5、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旅行用具(皮件);行李箱;婴儿背袋;包;名片夹;皮凉席;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注册611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18、25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如第53982879号“普拉提”商标(仿“普拉达”)、第53740995号“LVSPEEDY”商标(仿“LV”)、第49807092号“GIVLEFLY”商标(仿纪梵希英文“GIVENCHY”)、第39420131号“CHAVNIS KLEIRN”商标(仿“Calvin Klein”)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GARDEN PARTY”商标系“爱马仕”旗下品牌之一,经长期大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有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可能。争议商标与申请人“GARDEN PARTY”商标高度近似,且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注册611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18、25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其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GARDEN PARTY 商标 爱马仕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