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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31122号“鱼摆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4: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02号
申请人:刘壹 委托代理人:成都译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廖文青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津盛蓝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3日对第50831122号“鱼摆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539992号“锦蓉鱼摆摆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557821号“锦蓉鱼摆摆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营业地址邻近,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3、被申请人恶意在相关服务上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其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许可协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送货单、发票、转账凭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主设计而成的商业标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非抢注,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利。被申请人早已在先获准注册第23023996号“鱼摆摆斑鱼火锅及图”商标,不存在攀附他人商标的故意,更不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的意图。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店面情况、租赁合同、相关门店经营单据、著作权证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中文“鱼摆摆”以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鱼摆摆”与引证商标一“锦蓉鱼摆摆儿”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在功能效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申请人未明确指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由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鱼摆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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