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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835403号“RAPCAVI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2:4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7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思播提非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835403号“RAPCAVI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613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与推广,复审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及spotify词条部分历史版本列表、百度贴吧吧主页及部分铁子、相关介绍及报道、百度搜索结果、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关于RapCavciar的介绍及报道、以“RAPCAVIAR”为关键词的百度检索结果、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列表、互联网上有关“RAPCAVIAR”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恶意情况综述。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7日在第25类“服装;T恤衫”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核定商品,或未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或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