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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033967号“美荔相随 MEI ZHI LING N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2:44关于第31033967号“美荔相随 MEI ZHI LING
N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聚品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033967号“美荔相随 MEI ZHI LING 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0988号决定,于2023年2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东莞市聚品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注销,不具备行使权力的合法资质,其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具有不正当意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申请人经营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种子;新鲜蔬菜;食用鲜花;坚果(水果);新鲜水果;新鲜芒果;新鲜荔枝;新鲜菠萝;活动物;谷(谷类)”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1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杭州临平业和贸易商行(即本案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李悦,该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4月11日被核准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未提交证据,在本案复审程序中仅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其经营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均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注销,不具备行使权力的合法资质,其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具有不正当意图。对此,我局认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法向我局申请撤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并无主体或动机的限制。故,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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