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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25789号“辣味串说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1: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96号
申请人:李晓廷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尹喜艳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2225789号“辣味串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短短半年时间内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八十九件商标,明显超出其合理经营范围,同时在多个第三方商标线上平台发现,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及其他多件商标在商标交易网站上公开高价售卖,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权大师、标源、十象知产及中细软集团商标网站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的商标注册行为,该焦点问题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其在本案中未对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结合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多件商标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高价售卖的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意图售卖的事实说明其申请注册商标并不以使用为目的,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因此,我局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辣味串说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