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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79035号“HBHHAOTAI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40:22关于第53479035号“HBHHAOTAIT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87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万雪情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对第53479035号“HBHHAO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好太太”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广为相关公众知晓,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为驰名商标,并依法给予特别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39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3401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97331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306659号“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306695号“好太太智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554215号“好太太微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858021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00685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41141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841805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649742号“Hotata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179220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0688921号“Z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1175614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7138527A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7138527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9668693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1851459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6423135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7078166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46385737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经销协议、媒体报道、代言人宣传资料、“好太太”商标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监测报告、荣誉证书、申请人线上销售信息、申请人纳税证明及相关裁定、判决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墙板、金属门、金属吊顶板、小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锁(非电)、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6类金属支架等商品上、第9类电子锁等商品上、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二、四至十、十二至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一、二十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三、十一申请日及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1832期《商标公告》上。
4、引证商标十六、二十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箱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
5、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99件商标,且均集中在2018年-2021年之间申请注册,其中与本案相同商标12件,部分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6、被申请人名下第43878628号“HBHHAOTAITAI”商标、第43885870号“HBHHAOTAITAI”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十一、十六、二十已被撤销或驳回,其不具有商标在先权利,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上述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HAOTAITAI”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十二至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十二至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一核定使用的金属支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好太太”在日用品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十二至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6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99件商标,且均集中在2018年-2021年之间申请注册,其中与本案相同商标12件,部分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被申请人对其上述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还主张引证商标二十二经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十二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该条款保护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理由中所述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