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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9020号“MYP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9: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60号
申请人:无锡茂耀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9020号“MYP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系申请人商号的英文简称,具有特定的含义,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YPV”易被理解为“我的光伏产业”,指定使用在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MYPV 商标 无锡茂耀光伏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