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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543570号“物稀 WUX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9: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文达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43570号“物稀 WUX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53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2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一直持续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工作证明、租赁合同、证明、发票、照片;2、合同、转账记录、收据及内容图片;3、公众号、小商城信息;4、设计理念、宣传手册、名片、包装。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6、网店、包装、办公场所、仓库图片、销售记录、推广发票、宣传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27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证据5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使用期限包含指定期间,我局对此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合同、转账记录、收据及内容图片,表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广告服务,且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加之证据1、3、4、6工作证明、租赁合同、证明、发票、设计理念、宣传手册、名片、包装等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服务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策划复审服务与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张贴广告;广告策划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