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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59695号“SPUGGC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9: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53号
申请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州市正大皮毛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20759695号“SPUGGC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80518号“UGG”商标、第9284811号“UGG”商标、第5697349号“UGG”商标、第8044747号“UGG”商标、第13917021号“UGG”商标、国际注册第1037027号“UG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恶意复制和抄袭。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信息、宣誓书、注册证明;2、销售证明、报关单、发票、单据、合同;3、授权使用书;4、相关报道、照片;5、广告、声明;6、报纸、检索报告;7、认定、裁定、判决书、文书;8、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9、旗舰店。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9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六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3、2011年11月29日,商标驰字[2011]639号文件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鞋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SPUG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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