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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88287号“莎露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8: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24号
申请人:莎露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88287号“莎露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6313号“莎露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1年11月22日经国际转变号为国际注册第876313A号(以下仍称引证商标),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其已不存在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莎露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