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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682889号“易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8: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82889号“易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101号决定,于2022年9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网站截图、合作委托协议、结算单、小程序及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维修信息”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在持续、有效的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长期、持续的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书;2、易车APP及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信息截图;3、商务合作协议。
因申请人于本案复审超过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述证据材料,故我局对该份证据仅作为在案参考。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信息;2、商标使用授权书;3、“易车网”历史网页(时间戳)证据;4、易车APP上线时间及流量情况公证书;5、易车APP及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信息截图;6、商务合作协议。
经对比,申请人于本案复审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于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修理服务;车辆加油站;橡胶轮胎修补;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运载工具(车辆)电池更换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等服务上还注册有第15393657号“YICHE.COM 易车及图”商标、第25967567号“易车号”商标、第35735340号“易车伙伴”商标、第36760969号“易车及图”商标、第36705687号“易车”商标等诸多“易车”或包含“易车”的商标。
3、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的申请人企业信息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2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授权许可行为本身并非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行为;证据3、4均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6的商务合作协议缺乏发票等能够独立确认真实性的有效履行证据予以佐证。另考虑到被申请人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等服务上还注册有第15393657号“YICHE.COM 易车及图”商标、第25967567号“易车号”商标、第35735340号“易车伙伴”商标、第36760969号“易车及图”商标、第36705687号“易车”商标等诸多“易车”或包含“易车”的商标,经与申请人证据中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表现形式进行对比,尚难以认定在案证据是申请人对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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