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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0531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7:42关于第4660531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16号
申请人:石狮市鹏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达济中医医疗技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46605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728795号“天下”商标、第16573119号“天下”商标、第20660849号“真天下”商标、第20660848号“天下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会产生系列不良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于不同经营领域,不属于竞争对手关系。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出于经营所需,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共存商标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的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上述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申请人在本案中引用的第四十四条系作为程序性条款提出,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别其由中文“天下”和图形组成,其中文部分“天下”与引证商标一、二“天下”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且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罐头、腌制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罐头、鱼罐头、肉、水果色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其商标近似从而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理由,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调整的范围。故对于申请人的上述理由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予以评审。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天下 商标 石狮市鹏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