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4129783号“欧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6: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80号
申请人:娜可丝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狄金才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对第14129783号“欧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具有半个世纪历史的知名化妆品制造商,“NUXE”和“欧树”分别是申请人对应的法文及中文主商标和商号,“NUXE PARIS及图”商标是申请人的图文组合商标,上述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在化妆品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恶意申请注册了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多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角色名称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三、申请人第5932287号“欧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从而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杂志上对申请人产品的宣传报道;4、申请人与上海汇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销售“欧树”、“NUXE”品牌的产品合同、独家代理证明及中文摘译;5、申请人“NUXE”、“欧树”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产品销售及宣传证据;6、媒体报道;7、国家图书馆文献检索报告;8、申请人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信息;9、荣誉资料;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恶意商标信息、被摹仿品牌介绍及其关联主体工商登记信息;11、在先决定书、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便对其进行了全面的宣传和推广,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人将“NUXE”及“欧树”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有其他主体将上述文字注册为商标,上述文字并非由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并未复制及摹仿申请人商标。三、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四、被申请人出于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且已对争议商标进行了使用,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未违反诚信原则,亦未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不带有欺骗性,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商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商标授权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照片、法院判决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除重申了申请理由中的主要观点外,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在先法院判决书及相关报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7日申请注册,历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29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太阳镜、眼镜盒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有27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14129785号“NUXE”商标、第14129784号图形商标、第5778874号“阿狄大师adidaSHI及图”商标、第7644706号“凯狄宝恣KD.PORTS”商标、第12376418号“皮卡丘PIKAQIU”商标、第13208277号“锐福RAV4”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主张对引证商标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通过《时尚健康》、《瑞丽服饰美容》、《健康准妈妈》、《都市主妇》等多个期刊对其“欧树”、“NUXE”、“NUXE PARIS及图”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宣传,网易、新浪网等网络媒体亦对申请人上述商标进行了报道。(2013)高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在2003年10月9日之前,申请人“NUXE PARIS及图”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独创性较高的“欧树”商标相同,难谓巧合。且结合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在先商标“NUXE”、“NUXE PARIS及图”相同或近似的第14129785号“NUXE”商标、第14129784号图形商标,另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在先知名商标或角色名称近似的商标,如第5778874号“阿狄大师adidaSHI及图”商标、第7644706号“凯狄宝恣KD.PORTS”商标、第12376418号“皮卡丘PIKAQIU”商标、第13208277号“锐福RAV4”商标等,上述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注册。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欧树 商标 娜可丝实验室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