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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28879号“八个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4: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志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28879号“八个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32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主打品牌,自申请注册以来一直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资料;
2、电子商铺材料及销售记录、收款记录、订销货单;
3、“八个八”小程序码及相关商铺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复审阶段证据、答辩通知一并邮寄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证据及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祁东县洪星家具店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导航仪器;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2021年4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陈志洪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