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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9220号“蜀盐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557号
申请人:自贡和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9220号“蜀盐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构思,具有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9月12日
信息标签:蜀盐工 商标 自贡和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