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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52250号“牛功坊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3: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65号
申请人:泉州市功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棋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仕辉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56552250号“牛功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287803号“功牛食品 ATTENTIVELY FOCUS LOOKING TO THE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驳回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牛功坊及图